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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十元系停车费而非保管费

业主车被盗 物业两成责


日期:2008-11-06 作者:殷超;鲁哲 来源:新民晚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 
 
    业主陈先生的助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,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,遂将其告上法庭。日前,闵行区法院认定陈先生支付的费用是停车费而非保管费,物业公司担责两成,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先生2800元。
    
    今年初,陈先生花3600元购买了一台助动车,每天将车停放在小区车库,每月缴纳停车费10元。今年8月14日晚,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将助动车停在车库里,第二天凌晨要用车的时候,发现车子被盗。当晚小区车库内有3辆助动车被盗,其中就包括陈先生的。陈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车价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61元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认为,原被告未订立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,原告交付的费用实为停车费而非保管费,缺少保管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。被告作为专业物业管理单位,在对业主车辆制定了凭出入证进出的相应规定后,理应严格执行。但原告所在小区的车库一个晚上同时有3辆车被窃,被告竟然毫无察觉,说明被告在保安和门卫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因原告车辆被窃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,非被告直接侵权行为造成,所以根据过错大小,确定被告应承担20%民事赔偿责任。被告自愿赔偿2800元,已超出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赔偿金额中被告应按比例承担的范围,故法院予以准许。
    
    通讯员  殷超  本报记者  鲁哲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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