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)蔡女士看中了赵女士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屋,可产证上建筑面积却只有60.2平方米。在房地产交易中心,双方为多出来的70平方米发生争议。近日,杨浦区法院对蔡女士诉赵女士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判决,由于该房有违法建筑,不能办理过户手续,终止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书,赵女士返还定金5万元。 去年5月30日,蔡女士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,到鞍山五村看房,这套房楼上楼下共有130多平方米,而售价只有73万元,于是她决定买下。第二天,双方到中介公司签约时,房主赵女士出示的产证中该房登记面积只有60.2平方米,赵女士称楼上是自己搭建的,并答应在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前将楼上的面积与蔡女士另签一份协议,承诺搭建的部分不会被拆除,否则赔偿损失。 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,基于对中介和赵女士的信任,蔡女士签订了《房屋转让协议书》,约定以73万元购买该房,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。然而,6月1日,赵女士却不愿意就楼上搭建的部分另行达成协议,致双方未能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同年10月,蔡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法庭上,赵女士对蔡女士提供的证据不愿发表意见,并称应以合同约定为准,蔡女士终止合同违约在先,所以不同意返还定金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,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,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、抵押登记。本案中的房屋有赵女士自行搭建部分,依法不能办理房地产交易转移登记,双方因此发生争议,现买房人蔡女士要求终止合同,不属于违约行为,故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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