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 (记者 许超声)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》,对“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”、“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”、“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”、“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”、“背信运用受托财产”等5类证券、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。 ■对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《补充规定》规定了9种应予追诉的情形。 ■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《补充规定》规定了7种应予追诉的情形,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,应予追诉。 ■对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,《补充规定》规定了5种应予追诉的情形,其中规定证券交易的成交额为50万元、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占用数额为30万元、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的,应予追诉。 ■对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,《补充规定》也都分别规定了7种和3种应予追诉的情形。 评论 080513111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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